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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诸城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活动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EB  更新时间:2017年3月11日

政协诸城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活动制度
(2017年3月2日市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为充分发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政协委员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更好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开展履职尽责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的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形式包括:(1)组织专题调查;(2)组织专题视察;(3)开展对口协商;(4)组织咨询服务;(5)组织研讨论证;(6)组织委员学习和举办报告会;(7)组织团结联谊活动;(8)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编印工作;(9)组织参观考察;(10)组织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年终应做工作总结,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要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对口联系。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市委、市政府的对口部门负责人,互相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讨论对口协商的议题。
专门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急需协商的事情,可随时商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视察、考察等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可根据需要召集委员会有关成员集体讨论审定;重要材料,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要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和镇街、市属重点园区保持密切联系,搞好工作配合,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报告,经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审定后,可以市政协文件,也可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 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做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材料,需要办理落实的,应及时催办,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对一些重要活动需要几个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的,可由有关委主动协调,或由市政协秘书长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调查、视察活动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可形成建议案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文件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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