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届诸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17年3月2日市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诸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和省、潍坊、诸城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要求,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基本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诸城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实干担当,激情创业,为深入推进“三区一城”建设、开创全市转型发展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
(五)组织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山东省委员会作出的全省性决议和政协潍坊市委员会作出的全市性决议。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
(六)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九)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联系和指导各镇街、市属各重点园区政协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章 会 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临时举行。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协商讨论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其它报告。
5、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市直委员活动组组长、负责政协工作的各镇街和市属各重点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市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六)实行市政协委员列席和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列席委员和旁听公民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委员和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列席和旁听。具体事宜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一)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二)专题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三)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四)专题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2、听取讨论重要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提案等,并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3、有关重要内容的学习、座谈。
(五)专题座谈会由部分政协常委参加。根据议题和需要可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三)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主席会议的任务:
1、协商讨论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建议案。
3、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和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4、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5、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6、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五)召开主席会议时,市政协专职常委、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和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八条 主席办公会议
(一)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住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是对主席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的补充形式。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
(二)会议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三)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住会副主席主持。
(四)会议的任务
1、传达学习与政协工作有关的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
2、根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研究安排各阶段的工作。
3、听取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委员联络工作委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都要发扬民主,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应做记录,按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可对外公开的内容编发《诸城政协》。
第三章 文 件
第九条 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核签后报请主席或经主席授权的副主席签发。
第十条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建议案,由主席或经主席授权的副主席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视察报告,由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涉及机关内部工作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自觉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前做好与会准备,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本次会议出席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诸城市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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